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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技术咨询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乙方对甲方提供硬性材料信息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乙方负责对甲方项目系列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组织、整理和编制;
2、咨询要求:乙方应根据**有关部门对委托事项的要求,进行相关材料的准备,以使得相关材料符合相关部门的基本要求;
3、咨询方式:乙方提供申请资质的专家咨询意见,并完成甲方项目申请材料的编制、报送、沟通和取证等工作。
第二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编制申请事项所必需的证明材料、公司基本情况、服务项目、技术方案和其他编制申请材料所需的材料,并保证这些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由于甲方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导致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乙方不负责任;
2、由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密切配合,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申请材料编制过程中所需资料,如乙方索要材料而甲方未及时提供导致委托事务办理期限拖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4、乙方完成委托事务的程序包括委托事务材料的整理、编制、向有关部门初步递交办理委托事务材料、根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建议和指导意见修整材料、递交*终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待部门*终审核意见等。双方也依此程序,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制定了如下的报酬支付方式。
5、乙方应积极、负责地办理甲方的委托事务,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进展,鉴于所办理的委托事务涉及行政审批,有关部门对相关委托事务的要求、标准会不时的变更,因此,乙方仅能以合同签订时所规定的标准来对委托事务的可完成性进行判断,合同签订后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新的规定或意见拒绝审批委托事务的,应属不可抗力,但乙方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斡旋,并修改材料以符合新规,尽可能完成委托事务。
6、任何一方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若发生变化,请于变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信函方式书面通知对方,若由于一方未及时告之导致材料或原件丢失的,则责任由未告之方承担。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保密内容:双方对各方合法拥有的任何信息及本协议涉及的双方的合作内容保密,未经双方书面允许,负有保密业务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内容向其它第三方披露,但双方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向聘用的雇员、中介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披露的除外)。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可避免的会将办理委托事务的材料和信息传递给甲方,甲方特此承诺,此类信息和材料为乙方之专有,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也不得在获取这些材料和信息后撇开乙方,自行办理委托事宜,否则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委托事务,甲方应当按合同全款支付报酬。
3、泄密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
4、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终身有效。
5、本协议若因某种原因失效,或提前解除,或项目申请失败,一方应将另一方制作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纸质存储的材料和数字格式存储的材料)归还或者销毁,并不得在以后任何情况下使用对方提供的材料,或模仿抄袭对方提供的材料的内容,否则应按照本协议费用的1倍金额赔偿给另一方,并保证以后不得再有类似的侵权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严格按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履行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无法按时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已收费用,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失败的。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于甲方延期付款期间,乙方可以中止相关委托事务的办理,直至甲方依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第五条 合同解除条件:
1、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阻碍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自然灾害、火灾、动乱、法律法规颁布、政府政策变动等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乙方完成的项目 支付相应报酬。 甲方多支付的报酬,乙方应无条件返还。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如争议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之日后六十(60)天内未能以上述方式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提起仲裁一方(原告)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仲裁:
1、仲裁裁决应为终局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每一方特此明示同意受仲裁裁决约束并相应行事;
2、仲裁费用及双方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应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行确定;
3、发生任何争议,且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各自其他权利,并继续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各自其他义务。